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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9792 號
要旨
關於國防部函為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一次或連續犯罪,判處徒刑而不合禁役規定,其實際在監執行徒刑期間,合計滿 2 年 6 個月,准予提前退伍乙案
主旨
關於國防部函為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一次或連續犯罪,判處徒刑而不合禁役規定,其實際在監執行徒刑期間,合計滿二年六個月,准予提前退伍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鈞院八十一年六月九日台 (81) 防字第三○三九八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一、定額過剩時。二、完成兵科教育者。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故現役在營之常備兵,如擬予提前退伍,應以符合前揭規定者為限。本件國防部函述情形,如僅具備「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一次或連續犯罪,判處徒刑而不合禁役規定,其實際在監執行徒刑時間,合計滿二年六個月」者,似與上開得提前退伍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