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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1933 號
要旨
有關役男出境逾期未歸,可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乙案
主旨
有關役男出境逾期未歸,可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台 (81) 內役字第八一八二二二○號函。
二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之罪,除行為人客觀上須有合乎構成要件之行為外,尚須有「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意圖妨害兵役」等之主觀犯罪意圖,始該當上述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至於犯罪是否成立,係由司法機關認定,行政主管機關因執行職務發現有犯罪嫌疑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