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5053 號
要旨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違反行政秩序罰 (罰鍰) 所為之處分,其處分書是否仍應加註折算標準乙案
主旨
關於「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違反行政秩序罰 (罰鍰) 所為之處分,其處分書是否仍應加註折算標準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台 (八十一) 財字第五○三九三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立法目的係因「銀行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後,為確保人民權利並維持現行法規適用之一致性,爰明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計算之,僅在賦與折算之法源依據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一卷第五十三期院會記錄第七十九頁至八十頁參照) ;故行政機關所製作之違反行政秩序罰之處分書,除現行法規已規定以新台幣為罰鍰單位外,似仍應填載其所適用法條規定之罰鍰金額 (圓、銀元或元) ,並仍另加註折算新台幣之金額或折算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