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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5054 號
要旨
關於無親屬精神病患,死亡後遺體捐贈作為大體解剖教學研究用乙案
主旨
關於私立高雄醫學院蔡院長建請貴府社會處將該處委託私立高雄仁愛之家收治之無親屬精神病患,死亡後遺體捐贈該院作為大體解剖教學研究用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一府社五字第一七二九一二號函。
二 按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屍體為限………四、無親屬請領之病屍體。」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登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登報公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本件貴府社會處委託私立高雄仁愛之家收治之精神病患死亡後,如係無親屬請領病屍體者,是否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乙節,仍請本於職權參酌前揭法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