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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5088 號
要旨
有關員警公差途中車禍死亡,委請律師代理和解及訴訟事宜,可否依照「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疑義
主旨
奉 交議有關員警公差途中車禍死亡,委請律師代理和解及訴訟事宜,可否依照「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 (八一) 法字第五三三三九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查本部於八十年二月六日曾邀請 鈞院第一組、人事行政局、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單位研商「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適用疑義之會議,其會議結論 (一) 之 (三) 載明:「因公涉訟申請補助延聘律師費用,須於在職期間提出申請;如未於在職期間提出申請者,以其未提出有正當理由為限,如准所請。至有無正當理由,宜由各機關依權責認定之。」本件員警如係公差途中車禍死亡,致無法於在職期間提出延聘律師費用之申請者,其死亡之事實,得否認係「正當理由」,宜由主管機關參照前開會議結論意旨,依權責認定之。
三 檢附本部八十年十月三日法 (八○) 律字第一四八五四號函影本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