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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5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規定:「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專案考績受免職處分人員,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左晚規定申請複審……。」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專定考績應自銓敘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本件○○汽車客運公司第一運輸處中崙保養場前洗車工張○孝,雖經辦理專案考成免職,因行蹤不明,無法送達該專案考成通知書,致免職案尚未確定,當得依上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又為維護當事人及家屬權益,似得依貴局八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局參字第○三二六一號函「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經辦理專案考績免職並先行停職與其他因案停職人員權益應屬相同,自可依規定在停職期間發給半薪及全部眷屬實物配給。」之意旨辦理。惟本件涉及具體個案之處理,請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權責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規定:「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專案考績受免職處分人員,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左晚規定申請複審……。」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專定考績應自銓敘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本件○○汽車客運公司第一運輸處中崙保養場前洗車工張○孝,雖經辦理專案考成免職,因行蹤不明,無法送達該專案考成通知書,致免職案尚未確定,當得依上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又為維護當事人及家屬權益,似得依貴局八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局參字第○三二六一號函「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經辦理專案考績免職並先行停職與其他因案停職人員權益應屬相同,自可依規定在停職期間發給半薪及全部眷屬實物配給。」之意旨辦理。惟本件涉及具體個案之處理,請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權責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5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規定:「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後,應以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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