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6530 號
要旨
關於為李○、蕭○○、樊○○等三人可否回復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創辦人身分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為李○、蕭○○、樊○○等三人可否回復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創辦人身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三日台 (81) 技字第五四二八一號函。
二 按「創辦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之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其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又「創辦人由捐資人任之。但對辦理教育事業有經驗之人士,經捐資人之推舉,亦得為創辦人」,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來函所述,李○、蕭○○、樊○○等三人如原為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創辦人,應為捐資人或對辦辦理教育事業有經驗之人士,經捐資人所推舉,嗣因辭職而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惟不因之喪失其創校之事實,故除依法再任董事外,不能恢復其董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