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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65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為李○、蕭○○、樊○○等三人可否回復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創辦人身分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為李○、蕭○○、樊○○等三人可否回復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創辦人身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三日台 (81) 技字第五四二八一號函。

二 按「創辦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之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其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又「創辦人由捐資人任之。但對辦理教育事業有經驗之人士,經捐資人之推舉,亦得為創辦人」,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來函所述,李○、蕭○○、樊○○等三人如原為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創辦人,應為捐資人或對辦辦理教育事業有經驗之人士,經捐資人所推舉,嗣因辭職而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惟不因之喪失其創校之事實,故除依法再任董事外,不能恢復其董事資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65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關於為李○、蕭○○、樊○○等三人可否回復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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