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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8399 號
要旨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疑義
全文內容
按分割共有物,目的乃在消滅共有關係,而土地之共有關係應以土地登記簿之登記為準,不論係同一共有關係之共有人間或不同共有關係之共有人間協議使其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致其應有部分互有增減者,如均未使其原有之共有關係消滅,核其性質即與共有物分割有別。本件依來文所述:「本案土地四一九─六四地號六人持分共有 (文○四分之一、陳○○五分之一、吳○五分之一、曹○麟萬分之一九九九、曹○惠萬分之一、楊○○五分之一) ,四四二─二六地號及四四四─三九地號五人持分共有 (謝○○四分之一、張崔○○四分之一、許○○四分之一、曹○惠萬分之二四九八、曹○麟萬分之二) ,其中共有人曹○麟、曹○惠擬就上開土地申辦共有物分割,分割後四一九─六四地號由曹○惠取得五分之一,四四二─二六地號及四四四─三九地號由曹○麟各取得四分之一」,是否為共有物分割乙節,請 貴部 (內政部) 本部於職權參酌上開說明意旨自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