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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85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營繕工程投標應繳之押標金,可否以銀行出具之保證書函替代

主旨

關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營繕工程投標應繳之押標金,可否以銀行出具之保證書函替代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台 81 內營字第八一○五六六九號函。二 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押標金,交由代理公庫之銀行代收;決標後未得標者,應即發還。」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押標金,以交由代理公庫之銀行代收為原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前項押標金,以交由代理公庫之銀行代收為原則,...。」之意旨,押標金顯非得以金融機構出之保證書函替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85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營繕工程投標應繳之押標金,可否以銀行出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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