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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89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三五八號函略以:「夫妻經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如嗣後情事有變更,父母之一方,仍非不得為子女之利益而向法院請求變更任監護之人 (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來文所提林○○夫妻判決離婚之案例,參照上開判決意旨,俏當事人認嗣後情事已有變更,另行約定其子女之監護,於法尚無違背。」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三五八號函略以:「夫妻經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如嗣後情事有變更,父母之一方,仍非不得為子女之利益而向法院請求變更任監護之人 (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來文所提林○○夫妻判決離婚之案例,參照上開判決意旨,俏當事人認嗣後情事已有變更,另行約定其子女之監護,於法尚無違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89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八一) 秘台廳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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