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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214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按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法 81 律決字第一八九一九號函說明二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三五八號函略以:「夫妻經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如嗣後情事有變更,父母之一方,仍非不得為子女之利益而向法院請求變更任監護之人 (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來文所提林○○夫妻判決離婚之案例,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倘當事人認嗣後情事已有變更,另行約定其子女之監護,於法尚無違背」。因此夫妻經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如嗣後情事有變更,父母雙方不惟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任監護之人,亦得依雙方合意,另行約定其子女之監護;兩者於法均無違背。從而,本件關於法院判決離婚時,將子女監護權判決歸於女方,嗣後可否以約定方式變更監護人之乙案,仍請 參酌本院上開函釋之意旨辦理。

全文內容

按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法 81 律決字第一八九一九號函說明二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三五八號函略以:「夫妻經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如嗣後情事有變更,父母之一方,仍非不得為子女之利益而向法院請求變更任監護之人 (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來文所提林○○夫妻判決離婚之案例,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倘當事人認嗣後情事已有變更,另行約定其子女之監護,於法尚無違背」。因此夫妻經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如嗣後情事有變更,父母雙方不惟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任監護之人,亦得依雙方合意,另行約定其子女之監護;兩者於法均無違背。從而,本件關於法院判決離婚時,將子女監護權判決歸於女方,嗣後可否以約定方式變更監護人之乙案,仍請 參酌本院上開函釋之意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214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按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法 81 律決字第一八九一九號函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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