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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4514 號
要旨
行政院 71 年 6 月 2 日台 (71) 內字第 9132 號函原則上繼續適用,惟建議就內政部 71 年 5 月 15 日七十一台內密洋地字第 2184 號函說明二妥適修正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 貴處 (行政院秘書處)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未派員) 、大陸委員會、內政部、本部有關單位派員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開會研商,獲致結論:「行政院七十一年六月二日台 (71) 內字第九一三二號函示:『所報甫離匪區國人向我駐外單位申辦身分證明、授權書等文件,俾在國內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如何處理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原則上繼續適用,惟因情勢變遷,謹建議就內政部七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一台內密洋地字第二一八四號函說明二所報會商結論中第二點之 (一) 作妥適修正,並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事項予以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