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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75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經宣告破產或解散時,其所存之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固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惟前揭施行細則規定係屬法規命令性質,本件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民法規定登記為財團法人,按其係為公益而成立之法人,因故解散時,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如無其他法律或章程之規定,該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全文內容

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經宣告破產或解散時,其所存之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固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惟前揭施行細則規定係屬法規命令性質,本件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民法規定登記為財團法人,按其係為公益而成立之法人,因故解散時,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如無其他法律或章程之規定,該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75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經宣告破產或解散時,其所存之福利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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