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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7560 號
要旨
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經宣告破產或解散時,其所存之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固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惟前揭施行細則規定係屬法規命令性質,本件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民法規定登記為財團法人,按其係為公益而成立之法人,因故解散時,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如無其他法律或章程之規定,該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全文內容
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經宣告破產或解散時,其所存之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固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惟前揭施行細則規定係屬法規命令性質,本件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民法規定登記為財團法人,按其係為公益而成立之法人,因故解散時,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如無其他法律或章程之規定,該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