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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08842 號
要旨
關於國籍法第 1 條第 3 款所謂「無國籍」之定義疑義
主旨
關於國籍法第一條第三款所謂「無國籍」之定義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四月廿七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二六九二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后:
(一) 按立法院審查條約案時,與審查法律案之程序完全相同,是經立法院議決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復從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精神以觀,條約與國內法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 (參照本部七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一八一三號函) 。
(二) 又按西元一九三○ (民國十九年) 之「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業經我國代表簽字 (部分保留) ,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我國立法院通過,一九三四 (民國二十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由我國民政府將已簽字部分批准,性質上為條約之一種。該公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國之法律規定發給出籍許可證書,倘領得證書之人非有另一國籍或取得另一個國籍時,此項證書對之不應有喪失國籍之效果。倘領得證書之人在發給證書國家所規定之時間內不取得另一國籍,則證書失其效力。但領得證書之時已有另一國籍者,不在此限。」如與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有所牴觸,核諸前揭法律見解,似宜優先適用該公約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