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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01053 號
要旨
對於涉有刑案之受感訓處分人,如經法院借提審理並判決有罪確定後,得由法院檢卷連同該受感訓處分人一併移送檢察官執行
主旨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涉有刑案之受感訓處分人,如經法院借提審理並判決有罪確定後,得由法院檢卷連同該受感訓處分人一併移送檢察官執行,並提示應注意之點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十) 秘台廳 (二) 字第○二三六八號函辦理。
二 檢察官指揮執行右開受感訓處分人之刑期時,審理中如業經法院接押者,其日數應予折抵刑期,如未經接押者,則不予折抵刑期。惟應副知原感訓執行機關,俾其列冊登記及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