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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04558 號
要旨
馬祖地區刑事自由刑之執行,應由貴署連江檢察官辦公室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或逕指揮臺灣基隆監獄或臺灣台北監獄執行疑義
主旨
所陳貴轄馬祖地區刑事自由刑之執行,應由貴署連江檢察官辦公室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或逕指揮臺灣基隆監獄或臺灣台北監獄執行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金檢文執字第○四五一號函。
二 按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八日法 (81) 監字第二八○號函,係對馬祖地區經判刑確定須發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監獄行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執行之監獄而已,並非對馬祖地區自由刑之執行方式另為提示。故與本部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法 77 檢字第八二六○號函所提馬祖地區自由刑之執行方式並無矛盾。有關馬祖地區刑事自由刑之執行,仍應依本部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 77 檢字第八二六○號函所提示,由貴署連江檢察官辦公室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