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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18573 號
要旨
大陸偷渡來台人士,經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應如何處置
主旨
所陳報基隆地區八十一年度檢警聯席會議第七號提案,有關大陸偷渡來台人士,經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應如何處置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檢義文洽字第八二四六號函。
二 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解送、收容及遣送,宜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81) 陸法字第二三五九號函發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遣送實施要點」處理。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已明文規定:「治安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如該人民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經司法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