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185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大陸偷渡來台人士,經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應如何處置

主旨

所陳報基隆地區八十一年度檢警聯席會議第七號提案,有關大陸偷渡來台人士,經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應如何處置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檢義文洽字第八二四六號函。

二 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解送、收容及遣送,宜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81) 陸法字第二三五九號函發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遣送實施要點」處理。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已明文規定:「治安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如該人民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檢字第 185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大陸偷渡來台人士,經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應如何處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