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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陸法字第 50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放寬大陸地區之配偶來台居留、探親及配額等事項

主旨

有關放寬大陸地區之配偶來台居留、探親及配額等項,業奉院長 (本八十一) 年十月二十七日核定,如說明二,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 相關文號:本會八十一年九月二日 (81) 陸法字第三八八九號函及八十一年九月十日 (81) 陸法字第四○五六號函。

二 放寬大陸地區之配偶來台居留,探親及配額等有關事項,業經本會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四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並簽奉院長核定如次:

(一)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即已結婚者,不受配額限制,得逕申請來台居留。

(二) 大陸地區之配偶,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或定居申請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來台居留者,經完成文書驗 (查) 證或已完成戶籍登記,在未獲致配額前,開放其大陸地區之配偶來臺探親。每年一次,每次二個月,惟有特殊情形,得延期停留一次,延期停留時間以一個月為限。

前項申請人如有逾期停留之情形,撤銷其配額申請,並須離開台灣地區後始得申請。

(三)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有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者,應一律遣返,其遣反時間及方式,請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計畫辦理。惟上開人員如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或定居申請作業要點」條件者,得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在台提出申請後再予遣返。

(四) 大陸地區之配偶申請來台居留,民國八十二年之配額規定如下:

1 有關配額之類別方面,將現行區分為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後結婚者 (A類) ,及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結婚者 (B類) 兩類合併。

2 大陸地區之配偶申請來台居留案,民國八十二年之配額數,訂定為三○○人,並按月平均分配,每月二十五人。

前項配偶之分配方式,請內政部按申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港澳及其他海外地區之比例狀況分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陸法字第 50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放寬大陸地區之配偶來台居留、探親及配額等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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