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經商字第 200396 號
要旨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商業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上開條文所稱「營業」乃指經營登記範圍之業務,並不包括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同法理商號從事非商號所能為經營之業務者,亦不包括在本條項適用之列;主管機關得據此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全文內容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商業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上開條文所稱「營業」乃指經營登記範圍之業務,並不包括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同法理商號從事非商號所能為經營之業務者,亦不包括在本條項適用之列;主管機關得據此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