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經商字第 2003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商業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上開條文所稱「營業」乃指經營登記範圍之業務,並不包括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同法理商號從事非商號所能為經營之業務者,亦不包括在本條項適用之列;主管機關得據此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全文內容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商業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上開條文所稱「營業」乃指經營登記範圍之業務,並不包括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同法理商號從事非商號所能為經營之業務者,亦不包括在本條項適用之列;主管機關得據此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經商字第 2003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商業登記後滿六個月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