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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警署經字第 697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緝私勤務時,是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疑義

主旨

於海關關員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緝私勤務時,是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乙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台普緝字第○一五六五號函暨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法 81. 檢字第一五五六六號釋示函辦理。

二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時,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三 依法務部釋示,該等關係場所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該種勘驗及搜索,尚非刑事訴訟法上之勘驗、搜索,自無需持用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警署經字第 697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1 日發布,要旨:關於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緝私勤務時,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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