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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內社字第 82165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唯前項許可辦法尚在研議中,本案應請俟該辦法發布施行後再議。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唯前項許可辦法尚在研議中,本案應請俟該辦法發布施行後再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內社字第 82165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臺灣地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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