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內社字第 8216598 號
要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唯前項許可辦法尚在研議中,本案應請俟該辦法發布施行後再議。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唯前項許可辦法尚在研議中,本案應請俟該辦法發布施行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