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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局參字第 33646 號
要旨
臺灣省政府建請函轉司法機關,凡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請將起訴書 (不起訴處分書) 或判決書副知原服務機關,又如需依法羈押者,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俾憑適時處理乙案
主旨
臺灣省政府建請函轉司法機關,凡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請將起訴書 (不起訴處分書) 或判決書副知原服務機關,又如需依法羈押者,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俾憑適時處理乙案,請 查照參處。
說明
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九日八二府人三字第九○二○八號函辦理。
二 類似案件曾經本局於八十一年七月廿日以八十一局參字第二五五七二號函建議,並經貴部八十一年七月廿四日法 81 檢字第一○九九六號函轉囑所屬各級檢察署辦理在案。
三 惟該府所屬各單位仍迭有反應,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時,對當事人不利之起訴書或判決書,當事人當隱匿不報,因司法機關又未將起訴書或判決書送達其服務機關,而當事人在受短期刑期之執行或羈押時,則以請假方式矇混,致服務機關無法及時依法辦理 (或未予辦理)停職、免職或移付懲戒,影響人事管理業務甚鉅。
四 檢附上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