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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府人三字第 90208 號
要旨
有關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建議轉請司法機關將其起訴書或判決書等有關文件副知其原服務機關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建議轉請司法機關將其起訴書 (不起訴書)或判決書等有關文件副知其原服務機關,俾憑適時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人八二-七一○-九-五號函辦理。
二 本府所屬各單位迭有反應,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時,對當事人有利者,當事人即將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送服務機關處理,若對當事人不利者,如已起訴、或已判決有罪者,當事人則迭有隱匿不報,而司法機關又未將該起訴書或判決書送達其服務機關,致當事人在受短期之執行或羈押時,則以請假方式矇混,致服務機關無法及時處理 (或未予處理) 應予停職、免職或移付懲戒,影響政府威信甚鉅。茲值厲行行政革新整肅貪瀆之際,爰建議轉請司法機關嗣後對公務人員刑事案件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暨判決書等,均將副本抄送其服務機關,又如需依法羈押者,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俾能據以及時配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