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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保字第 00734 號
要旨
有關販賣、運輸、製造煙毒犯罪,應從嚴追訴並對該類案件從重科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並依法判處死刑案
主旨
貴署轉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榮譽觀護人座談會、八十二年度榮譽觀護人訓練研習會會議紀錄乙份,除核復如說明二外,餘准備查。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檢義執 (二) 字第八九○○號函。
二 關於討論提案第二號,本部已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以法 81 檢字第一三六七一號函提示所屬檢察機關之檢察官應從嚴追訴販賣、運輸、製造煙毒犯罪,於起訴或論告時應請求法院從重量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宜請求依法判處死刑,法院之科刑如屬過輕並應依法提起上訴。本部並於同日另以法 81 檢字第一三六八二號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轉請各級法院對該類案件從重科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並依法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