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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3908 號
要旨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中央研究院為管理機關,以「中華民國」名義申辦時效取得台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三小段九十地號土地地上權登記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二年元月二十日台 (八十二) 內地字第八二○一二八九號函。
二 按以時效取得地上權,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 須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行使之 (二) 須為和平、公然、繼續之行使 (三) 法定期間已經過(四) 須以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為客體。本件中央研究院使用私人所有之機關用地是否基於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及其可否代表「中華民國」之意思,均須審慎研酌。且縱符合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定要件,而貴部來函說明二引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函謂:「中央研究院係政府機關,其使用私人所有之機關用地,不依正常程序以徵收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而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方式辦理,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似有欠公允,且有損官箴……。」一節,仍可供該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