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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4077 號
要旨
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台 (82) 內著字第八一二九四五八號函。
二 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著作權及製版權侵害之認定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依行政院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該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二項所敘,上開規定係「為使……舊法時期有關事項之法律適用,有明確依據,爰……本貫徹修正意旨、適當保護既得權益及侵害 (罪刑) 法定之原則」而增訂,惟該條之逐條說明則謂:「按侵權行為之認定及救濟,以依行為時法為原則,爰予增訂,以資準據。」究意該條之立法原意如何?是否包括刑事處罰在內,而有其適用?因上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所敘不一,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其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