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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6327 號
要旨
因被判決緩刑確定而復職,年終工作獎金究應如何發放
全文內容
一 貴局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七二九○號書函敬悉。
二 按八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項第 (六) 款規定…「…因案停職經判決無罪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合額發給。」本案李員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停職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確定,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自不得全額發給薪俸部分之年終工作獎金。至於因被判決緩刑確定而復職,年終工作獎金究應如何發放,前開發給注意事項並未明文規定,可否比照因病停職人員,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請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