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66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職之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一 貴局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一一五五七號書函敬悉。二 本案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前約僱抄表計資人員黃○○於七十八年五月十日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同時任職於該處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是否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職之規定,及依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請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至於黃員重複任職期間所支領之工資及其他待遇利之所得,既非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且尚無追繳之法令依據,自不宜予以追繳。

三 復請 查照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066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職之規定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