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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6658 號
要旨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職之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一 貴局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一一五五七號書函敬悉。二 本案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前約僱抄表計資人員黃○○於七十八年五月十日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同時任職於該處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是否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職之規定,及依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請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至於黃員重複任職期間所支領之工資及其他待遇利之所得,既非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且尚無追繳之法令依據,自不宜予以追繳。
三 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