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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1801 號
要旨
兼具公職之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公職之待遇是否僅扣除本俸 (年功俸) 或與本俸性質相同之待遇,其領取單一薪俸者,是否僅扣除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中本俸 (年功俸) 所佔之比例
全文內容
一 貴局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二○七五四號書函敬悉。二 按公務人員之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之規定,可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對於兼具公職之國民大會代表,依國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於依法集會期間,雖可就出席費與兼任公職機關之待遇擇一支領,惟該「兼任公職之待遇」是否僅扣除本俸(年功俸) 或與本俸性質相同之待遇,其領取單一薪俸者,是否僅扣除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中本俸 (年功俸) 所佔之比例,因法令無明文規定,請本於人事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
三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