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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2754 號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刑二字第一○二○四號函略以「按少年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因應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惟是否符合『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要件,戶政機關不宜逕行認定,自應將改名核准案,通報原前科裁判機關。」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刑二字第一○二○四號函略以「按少年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因應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惟是否符合『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要件,戶政機關不宜逕行認定,自應將改名核准案,通報原前科裁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