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27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刑二字第一○二○四號函略以「按少年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因應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惟是否符合『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要件,戶政機關不宜逕行認定,自應將改名核准案,通報原前科裁判機關。」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刑二字第一○二○四號函略以「按少年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因應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惟是否符合『五年以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要件,戶政機關不宜逕行認定,自應將改名核准案,通報原前科裁判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127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刑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