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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3571 號
要旨
外籍或大陸偷渡來臺人士涉及少年福利法中,對少年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處理
主旨
關於外籍或大陸偷渡來臺人士涉及少年福利法中,對少年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廿四日台 (八二) 內社字第八二七九六二七號函。
二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不待司法程序之開始或終結,逕行強制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者。......」該條例係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所衍生之法律事件所制定,對少年福利法而言,該條例居特別法之地位,故大陸地區偷渡來臺人士涉及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自應優先適用前揭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至於外籍人士涉及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是否適用少年福利法乙節,因該法尚無明文規定,仍請參酌國際慣例及該法之立法意旨,依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