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60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於進入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 (第一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第二項) 。」其立法目的為禁止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台灣地區流通使用,以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又該條例施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幣券,係指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獎券、彩票或其他類似之票券。」按貨幣,係指供貨物交換媒介,並為價格衡量標準,具強制流通效力之通用貨幣而言。印有面額之金幣,因材質及限量發行,其價值往往超過面額甚鉅,且隨金價升降、紀念性大小而時有變動,難為價格衡量標準而不具強制通用效力。其既不以流通使用為目的,當不致對金融秩序之穩定造成影響。據此,大陸地區發行印有面額之金幣,似非該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

全文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於進入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 (第一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第二項) 。」其立法目的為禁止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台灣地區流通使用,以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又該條例施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幣券,係指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獎券、彩票或其他類似之票券。」按貨幣,係指供貨物交換媒介,並為價格衡量標準,具強制流通效力之通用貨幣而言。印有面額之金幣,因材質及限量發行,其價值往往超過面額甚鉅,且隨金價升降、紀念性大小而時有變動,難為價格衡量標準而不具強制通用效力。其既不以流通使用為目的,當不致對金融秩序之穩定造成影響。據此,大陸地區發行印有面額之金幣,似非該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160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