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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7035 號
要旨
按 貴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前揭來函暨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 (82) 陸法字第八二○八八八三號函所稱「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就本案而言,乃指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之日起始適用第二條第四款身分轉換之規定。至於上開條款所定「前往」大陸地區之起算日,暨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進入」大陸地區之起算日均為事實問題,似均無該原則之適用,故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無論係在前揭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似均一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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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貴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前揭來函暨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 (82) 陸法字第八二○八八八三號函所稱「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就本案而言,乃指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之日起始適用第二條第四款身分轉換之規定。至於上開條款所定「前往」大陸地區之起算日,暨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進入」大陸地區之起算日均為事實問題,似均無該原則之適用,故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無論係在前揭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似均一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