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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8016 號
要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為依法執行違章建築查報、拆除時,違建所有人規避、鎖門拒拆,執勤人員逕行開鎖進入執行拆除,是否合於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為依法執行違章建築查報、拆除時,違建所有人規避、鎖門拒拆,執勤人員逕行開鎖進入執行拆除,是否合於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 (82) 內營字第八二○四二八八號函。
二 按本部八十一年二月一日法81律字第○一六四八號函,係就貴部八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台 (80) 內營字第八○○三六八八號來函所詢「主管建築機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工作,必須經由合法房屋到達違建物執行拆除,然使用人規避不在,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是否得協同鎖匠打開大門進入建築物內執行公務」乙節提供參考意見。依前所述,執行拆除人員既得協同鎖匠開鎖進入建築物執行拆除,如由拆除人員自行為之,似無不可,惟仍宜請留意本部上揭函所載之程序規定、比例原則及回復原狀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