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關於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稅率案,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委員會會商結論,認有左列不同見解: (一) 甲說: 1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又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大陸地區,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範圍及於外蒙古地區,合先敘明。 2 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則依我國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兩欄,分別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及無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及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條規定:「本稅則稅率分為二欄,第一欄之稅率適用於不適用第二欄稅率之一般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第二欄之稅率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第二欄未列稅率者,適用第二欄之稅率」,是凡進口貨物欲適用第二欄稅率 (即優惠稅率) 者,以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有互惠待遇者為限,本件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乙案,據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六五一號函主旨所載,外蒙古地區目前關稅僅有一欄,且對任何國家輸蒙之貨品均有適用,顯見外蒙古地區與我國既無互惠待遇,揆諸上開規定,外蒙古地區似不宜適用我第二欄稅率。又行政院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釋見解,係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前所發布,則其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後是否仍有適用餘地,即不無疑義。 (二) 乙說: 依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六五一號函說明二所載,目前經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奉行政院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核定,准予比照「國貨外銷再進口」之規定,適用第二欄優惠稅率課徵關稅,則依憲法第四條規定之精神觀之,所謂「大陸地區」包括外蒙古地區,是以行政院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亦應及於外蒙古地區,從而,外蒙古地區亦得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之稅率。 二 上開意見,宜以何者為當?因涉及政策上之考量,請本於職權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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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稅率案,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委員會會商結論,認有左列不同見解: (一) 甲說: 1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又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大陸地區,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範圍及於外蒙古地區,合先敘明。 2 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則依我國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兩欄,分別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及無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及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條規定:「本稅則稅率分為二欄,第一欄之稅率適用於不適用第二欄稅率之一般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第二欄之稅率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第二欄未列稅率者,適用第二欄之稅率」,是凡進口貨物欲適用第二欄稅率 (即優惠稅率) 者,以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有互惠待遇者為限,本件外蒙古地區可否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乙案,據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六五一號函主旨所載,外蒙古地區目前關稅僅有一欄,且對任何國家輸蒙之貨品均有適用,顯見外蒙古地區與我國既無互惠待遇,揆諸上開規定,外蒙古地區似不宜適用我第二欄稅率。又行政院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釋見解,係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前所發布,則其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後是否仍有適用餘地,即不無疑義。 (二) 乙說: 依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六六五一號函說明二所載,目前經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奉行政院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三號函核定,准予比照「國貨外銷再進口」之規定,適用第二欄優惠稅率課徵關稅,則依憲法第四條規定之精神觀之,所謂「大陸地區」包括外蒙古地區,是以行政院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亦應及於外蒙古地區,從而,外蒙古地區亦得適用我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 (互惠稅率) 之稅率。 二 上開意見,宜以何者為當,因涉及政策上之考量,請亦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