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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5226 號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八二秘台廳民一字第○○○三二號函略以:一神明會除已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或已比照寺廟登記規則登記管理者外,應為無權利能力之非法人團體,其會產之管理行為固得由該神明會之管理人代表神明會為之,但會產之處分則仍應經會員全體之同意(參考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六七三、六八二、六八四、六八六、六九○頁) ,或合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神明會之管理人倘未經神明會會員全體之同意,亦未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即與第三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處分以該神明會名義登記之不動產,非經神明會全體會員之承認,對於該神明會會員尚不生效力。」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八二秘台廳民一字第○○○三二號函略以:一神明會除已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或已比照寺廟登記規則登記管理者外,應為無權利能力之非法人團體,其會產之管理行為固得由該神明會之管理人代表神明會為之,但會產之處分則仍應經會員全體之同意(參考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六七三、六八二、六八四、六八六、六九○頁) ,或合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神明會之管理人倘未經神明會會員全體之同意,亦未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即與第三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處分以該神明會名義登記之不動產,非經神明會全體會員之承認,對於該神明會會員尚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