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18806 號
要旨
關於合作社承辦機關委託代辦事項,其盈餘之處理疑義
主旨
關於合作社承辦機關委託代辦事項,其盈餘之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十日台 (82) 內社字八第八二一四七一六號函。
二 查政付機關對於員工福利之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員工福利係指左列各項.....五、福利品供應。六、消費合作。.....」,及同規則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有關員工福利事項,各機關得斟酌設施、經費及實際需要情形,訂定計畫辦理之。」,就員工生活必需品之供應,自得依實際需要訂定計畫辦理;又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合作社業務之經營,應受左列之限制。但政府委託代辦.....,不在此限,.....」之旨,合作社自得承辦政府機關委託代辦事項,故政府機關依行政院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七十八人政肆字第一二一一三號函頒「各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供應公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日常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者,該員工消費合作社自應依合作社法及上開行政院函頒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進行營運,其所得盈餘當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之。至於合作社之經營對於合作社法與民法有關規定之適用,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仍以優先適用合作社法為原則。本件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接受高雄市機關、學校委託代辦公教員工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其盈餘之處理,宜請本於職權參照前揭說明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