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土地增值稅課徵事宜
主旨
關於行政院函監察院有關羅○壽陳訴土地增值稅課徵事宜之糾正案,其中涉及 貴部 (81) 台財稅字第八一○一五四七五六號函釋,請貴部會同有關機關研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二○四二三七○四號函。 二 關於行政院有關單位所提三點意見中之第一點,即對於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事後始發現承受人為非名實相符之農民時,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節,目前司法實務係持肯定之見解,亦即,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有權移轉時,只要有自然漲價所得之事實,除有不課徵之法定理由外,即應依漲價歸公之原則,按土地漲價所得利益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本身有無效之原因而有不同,至於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紀錄法律問題決議意旨參照。) 三 行政院有關單位所提三點意見中之第二、三點,因屬行政作業處理事項,本部無意見。 四 檢附行政法院前揭決議影本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