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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4883 號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三六七號函略以:「按執行名義必須給付之內容具體而確定,可能而適法,執行法院始得據以強制執行。來文所附台南市政府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固經法院核定,惟其調解成立之給付內容,若未具體、確定,致無從對調解之當事人為強制執行時,該調解當事人應可就該事件再行調解或為其他必要之訴訟行為。」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三六七號函略以:「按執行名義必須給付之內容具體而確定,可能而適法,執行法院始得據以強制執行。來文所附台南市政府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固經法院核定,惟其調解成立之給付內容,若未具體、確定,致無從對調解之當事人為強制執行時,該調解當事人應可就該事件再行調解或為其他必要之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