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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48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三六七號函略以:「按執行名義必須給付之內容具體而確定,可能而適法,執行法院始得據以強制執行。來文所附台南市政府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固經法院核定,惟其調解成立之給付內容,若未具體、確定,致無從對調解之當事人為強制執行時,該調解當事人應可就該事件再行調解或為其他必要之訴訟行為。」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三六七號函略以:「按執行名義必須給付之內容具體而確定,可能而適法,執行法院始得據以強制執行。來文所附台南市政府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固經法院核定,惟其調解成立之給付內容,若未具體、確定,致無從對調解之當事人為強制執行時,該調解當事人應可就該事件再行調解或為其他必要之訴訟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決字第 48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二) 秘台廳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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