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監字第 249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新收、借提、還押時,均應加強身體健康檢查,並於收容人出監院所後,將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併入其身分簿內

主旨

各監院所嗣後辦理收容人新收、借提、還押時,均應加強身體健康檢查,並於收容人出監院所後,將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併入其身分簿內,俾利查閱,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部曾於民國七十年九月七日以法七○監字第一一五九號函示受刑人入監、被告及少年入所暨學生入院時身體健康檢查應行注意事項。(請參閱本部印行之監所法規彙編,業務○五-二九,第三六四-三六五頁)。

二、關於前揭注意事項,茲再補充規定如次:

(一)收容人於新收、借提、還押時,值班科課組員應即指派戒護人員檢視其全身外表,詢其有無宿疾及查看有無外傷或罹患疾病等情形,並登錄於「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內(如附件)。倘有醫治之必要時,應立即收容於適當地點,妥善診治照顧,並責成專人加強巡查,以防意外發生。

(二)收容人於新收、借提、還押時,應立即實施身體健康檢查,惟如係夜間新收者,可於翌日上午辦理。對各項檢查結果,應於健康檢查表內詳實紀錄,並詢問在外之身體狀況及病況,登錄於病歷表內。(三)上開收容人,經檢查結果如確有明顯之內、外、傷時,應儘速將有關資料函報該管檢查官或法院。

(四)收容人健康檢查表及病歷表,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健康檢查表、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及前揭各項有關資料,並應於收容人出監院所後,併入其身分簿內,俾利查閱。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輔育院

副本

本部監所司獄政研究室第三、四、五科、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監字第 249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要旨: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新收、借提、還押時,均應加強身體健康檢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