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0616 號
要旨
為配合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檢察官簽發之傳票、拘票、通緝書、書類 (即起訴書、不起訴書) 及書記官制作訊問筆錄等所應記載之籍貫,可否改為出生地之記載
主旨
所陳貴署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一、二審檢察官八十二年業務座談會第二號提案:為配合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檢察官簽發之傳票、拘票、通緝書、書類(即起訴書、不起訴書) 及書記官制作訊問筆錄等所應記載之籍貫,可否改為出生地之記載。「所加具之研究意見,核無不合,准予備查。
說明
復貴署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檢義文清字第三四七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