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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06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為配合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檢察官簽發之傳票、拘票、通緝書、書類 (即起訴書、不起訴書) 及書記官制作訊問筆錄等所應記載之籍貫,可否改為出生地之記載

主旨

所陳貴署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一、二審檢察官八十二年業務座談會第二號提案:為配合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檢察官簽發之傳票、拘票、通緝書、書類(即起訴書、不起訴書) 及書記官制作訊問筆錄等所應記載之籍貫,可否改為出生地之記載。「所加具之研究意見,核無不合,准予備查。

說明

復貴署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檢義文清字第三四七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檢字第 106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配合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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