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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7880 號
要旨
對公務人員涉嫌犯罪,於終結時應將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函送其服務機關,其經羈押者應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機關
主旨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公務人員涉嫌犯罪案件,於終結時應將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函送其服務機關,其經羈押者,亦應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機關,俾其服務機關得以適時依法處理。請照辦。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二局參字第三三六四六號函辦理。
二 檢附右開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