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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27055 號
要旨
建議就「簽分」及「簽結」用語未經法律化之前,通知當事人時行文用語似可以「業已簽准結案」替代「簽結」,對自動檢舉案之處分書,被告犯罪事實欄,不需記載「簽分意見」四字,直接記載犯罪事實經予分案偵辦即可。至於被告涉嫌犯罪,檢察官認有自動檢舉之必要,而罪證有待調查者,宜先分「他」字第,調查結果,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確有犯罪嫌疑予以簽准報結,毋庸再分偵案,而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主旨
貴署八十二年度檢察業務檢查檢討會議主席結論第二點,關於「建議就「簽分」及「簽結」用語未經法律化之前,通知當事人時行文用語似可以「業已簽准結案」替代「簽結」,對自動檢舉案之處分書,被告犯罪事實欄,不需記載「簽分意見」四字,直接記載犯罪事實經予分案偵辦即可。至於被告涉嫌犯罪,檢察官認有自動檢舉之必要,而罪證有待調查者,宜先分「他」字第,調查結果,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確有犯罪嫌疑予以簽准報結,毋庸再分偵案,而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等節,經核並無不合,准予備查。
說明
依貴署八十二年度檢察業務檢查檢討會議紀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