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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1519 號
要旨
一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貿易或其他商業行為暨在臺灣地區為大陸地區物品從事促銷活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 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經濟部以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經 (82) 貿字第○八三六五一號令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係依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訂頒之管理辦法。其規範之對象,依該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僅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貿易行為為限。易言之,僅限於上開兩地區間貨品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進出口及有關事項,而不及於從大陸地區進口貨 (物) 品之推廣銷售。「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所稱之「展覽」,依其文義,當屬大陸地區物品之促銷推廣活動,似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涵蓋範疇。因此,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許可辦法未訂頒施行前,在臺灣地區舉辦商展推廣大陸地區之物品應否許可,尚值斟酌。
二 又「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第九條之修正條文內容,參照前述說明二,亦值斟酌。
全文內容
一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貿易或其他商業行為暨在臺灣地區為大陸地區物品從事促銷活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 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經濟部以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經 (82) 貿字第○八三六五一號令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係依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訂頒之管理辦法。其規範之對象,依該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僅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貿易行為為限。易言之,僅限於上開兩地區間貨品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進出口及有關事項,而不及於從大陸地區進口貨 (物) 品之推廣銷售。「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所稱之「展覽」,依其文義,當屬大陸地區物品之促銷推廣活動,似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涵蓋範疇。因此,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許可辦法未訂頒施行前,在臺灣地區舉辦商展推廣大陸地區之物品應否許可,尚值斟酌。
二 又「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第九條之修正條文內容,參照前述說明二,亦值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