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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30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時,土地所有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是否為 5 年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時,土地所有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是否為五年疑義乙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認為:「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又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六月八日、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決定 (二) 亦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本件苟經確定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則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及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之見解觀之,土地所有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至於因歷年無權占有所生返還利益請求權是否全部罹於時效而消滅,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惟請求權縱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僅使該債務成為自然債務及債務人因而享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的法律效果,若債務人願於時效完成後給付,於法尚無不合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參照) ,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030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時,土地所有人之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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