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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31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按文教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財產並指定該捐贈財產之用途,性質應屬附有負擔之贈與,現行相關法規雖無禁止規定,惟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之他律法人,應依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業務範圍運作,如該指定用途逾越章程所定之範圍時,自為法所不許。又如於捐贈時指明「財產於變動處理時,原捐贈人得予優先購回」是否適法乙節,應分別情形定之,例如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的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 貴部 (教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本件捐贈人自不得優先購回。但如係財團法人存續中所為財產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有監督權 (上開監督準則第十五條參照),上開優先購回捐贈財產之約定如不違反法令規定者,似無不可。

全文內容

按文教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財產並指定該捐贈財產之用途,性質應屬附有負擔之贈與,現行相關法規雖無禁止規定,惟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之他律法人,應依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業務範圍運作,如該指定用途逾越章程所定之範圍時,自為法所不許。又如於捐贈時指明「財產於變動處理時,原捐贈人得予優先購回」是否適法乙節,應分別情形定之,例如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的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 貴部 (教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本件捐贈人自不得優先購回。但如係財團法人存續中所為財產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有監督權 (上開監督準則第十五條參照),上開優先購回捐贈財產之約定如不違反法令規定者,似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031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按文教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財產並指定該捐贈財產之用途,性質應屬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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