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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5116 號
要旨
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支領年終慰問金前逝世,可否由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來臺申領乙案
全文內容
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支領年終慰問金前逝世,可否由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來臺申領乙案,本部曾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法 82 律字第○三六九四號函復貴局在案,依上開函釋意旨,已可支領而未支領之年終慰問金,應屬遺產之一部分,若其在臺無繼承人而在大陸地區有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得由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許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