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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51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支領年終慰問金前逝世,可否由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來臺申領乙案

全文內容

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支領年終慰問金前逝世,可否由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來臺申領乙案,本部曾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法 82 律字第○三六九四號函復貴局在案,依上開函釋意旨,已可支領而未支領之年終慰問金,應屬遺產之一部分,若其在臺無繼承人而在大陸地區有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得由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許後依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051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支領年終慰問金前逝世,可否由其在大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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