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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6331 號
要旨
按退休金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必須由退休人員親自領取,如無法親自領取時,則必須由當事人以委託書委託代領,始可由受託人代領,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支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死亡時,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參照) ,自不產生委託代領或由法定繼承人具領之情事。本件國立海洋大學譚故教授○○先生,係支領月退休人員,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死亡,依來函說明四所載,其死亡日期係以 貴部 (銓敘部) 發放八十二年七月至十二月之退休金期間內,因申請月退休金期間已病重,致未具領該期月退休金,其月退休金並經退繳國庫在案云云,參酌首揭說明,其退休金請求權業已因死亡而消滅,且依法不得繼承。
全文內容
按退休金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必須由退休人員親自領取,如無法親自領取時,則必須由當事人以委託書委託代領,始可由受託人代領,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支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死亡時,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參照) ,自不產生委託代領或由法定繼承人具領之情事。本件國立海洋大學譚故教授○○先生,係支領月退休人員,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死亡,依來函說明四所載,其死亡日期係以 貴部 (銓敘部) 發放八十二年七月至十二月之退休金期間內,因申請月退休金期間已病重,致未具領該期月退休金,其月退休金並經退繳國庫在案云云,參酌首揭說明,其退休金請求權業已因死亡而消滅,且依法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