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8508 號
要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係行政院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台八十一法字第三一六六九號令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除該條例有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外,於該條例施行前所發生兩岸人民間之法律事件,應無該條例之適用。本件葉張○芬君係於民國三十六年間買受取得臺灣地區土地所有權,彼時其為台籍人士,除買賣有無效之情形外,葉張○芬君已合法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縱依嗣後公布施行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其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然依首開說明,仍無礙於其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而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之適用。至於其欲出售該土地,因係已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所為之法律行為,則其自應受該條例相關規定之規範 (例如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等規定參照) ,併予敘明。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係行政院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台八十一法字第三一六六九號令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除該條例有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外,於該條例施行前所發生兩岸人民間之法律事件,應無該條例之適用。本件葉張○○君係於民國三十六年間買受取得臺灣地區土地所有權,彼時其為台籍人士,除買賣有無效之情形外,葉張○○君已合法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縱依嗣後公布施行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其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然依首開說明,仍無礙於其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而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之適用。至於其欲出售該土地,因係已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所為之法律行為,則其自應受該條例相關規定之規範 (例如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等規定參照) ,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