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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8742 號
要旨
按遺贈之效力如何,究有何物權之效力或僅有債權效力?易言之,遺贈標的物是否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移轉於受遺贈人抑尚有待於登記或交付?學者見解不一,惟依我國學者通說,均認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始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參照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四七三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二九四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第四二○頁,本部曾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法 81 律字第○六一○一號函復 貴部 (內政部) 表示意見在案。如採學者通說,似宜就遺贈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惟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是否修正及土地登記實務,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
按遺贈之效力如何,究有何物權之效力或僅有債權效力?易言之,遺贈標的物是否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移轉於受遺贈人抑尚有待於登記或交付?學者見解不一,惟依我國學者通說,均認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始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參照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四七三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二九四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第四二○頁,本部曾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法 81 律字第○六一○一號函復 貴部 (內政部) 表示意見在案。如採學者通說,似宜就遺贈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惟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是否修正及土地登記實務,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